上海海事大学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5-09-30浏览次数:10

上海海事大学是一所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多科性应用研究型大学。

学校设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交通运输工程、电气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交通运输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电气工程),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专业学位授权类别,53个本科专业。拥有24个省部级重点研究基地。现有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个上海市高峰学科,2个上海市高原学科,9个部市级重点学科,工程学、计算机科学、社会科学总论、材料科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化学等6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港航物流学科保持全球领先。拥有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5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17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现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个全国示范性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1个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水上运输类)。1个国家级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设有水上训练中心,拥有4.8万吨散货教学实习船“育明”轮。

学校26000余名学生中,有全日制本科生16000余人,各类在校研究生近8000人,留学生600余人。在近1200名专任教师中,有教授近200名。学校致力于培养国家航运业所需要的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已向全球港航业单位、政府机构输送了逾21万名毕业生,被誉为“高级航运人才的摇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52号)等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下统称学科专业]详见学校研究生招生网发布的202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条学校2025年完成招收硕士研究生2610名,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310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00名。预计2026年招生计划数不会少于2025年,上海市教委将在20263月份正式下达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学校将根据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学校发布的2026年硕士研究生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数,仅供参考。

总计划中,“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20名(含推荐免试招生),具体名额待教育部下达,学校各学科专业均接收考生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单独考试招生计划8名,具体名额以教育部下达为准,其中,国际法学(全日制)专业招生计划2名,交通运输(非全日制)专业招生计划6名。

第六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统一确定初试、复试时间。

学校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初试科目包括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学校自命题科目。

学校的单独考试、推荐免试聚焦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分别重点面向航运、物流、海洋等相关行业企业一线优秀在职科研或技术骨干、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展选拔,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

第八条考生应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管理各项规定。

第二章 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后满2年及以上人员(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前,下同)或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学校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第十条 报考下列专业学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九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名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可报考)。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须符合第九条中的各项要求,且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二)报考工商管理专业学位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程管理(代码为125601)和项目管理(代码为125602),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2.本科毕业后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专科)毕业学历或本科结业后,符合学校提出的相关学业要求,达到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7年招生起,工程管理专业学位中的工业工程与管理(代码为125603)、物流工程与管理(代码为125604)也须符合上述两项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九条中第(一)、(二)、(三)项要求。

(二)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或获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后工作2年以上;在工作单位表现优秀的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在职人员;所从事工作与报考专业密切相关。

学校的单独考试、推荐免试聚焦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分别重点面向、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展选拔,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1016日至1027日(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51010日至1013日,相关工作安排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每日9:00-22:00。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yz.chsi.com.cn)参加报名,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真实材料。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具体确认工作由相关报考点组织实施。

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积极配合签署《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遵守相关约定,认真核对并确认本人报名信息,根据核验工作要求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得补办。在读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并在网上报名结束前,向学校研招办提交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单独考试考生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在网上报名结束前,向学校研招办提交同意报考证明以及两封具有相关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写的推荐信(模板详见学校研招网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其中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选择教学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单独考试考生报名时应选择3131上海海事大学报考点;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相关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组织规则,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积极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应于报名阶段与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第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含单独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符合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分值不得累加。

  (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第十报名时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第十报考有关专项计划的考生,须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并在网上报名时填报。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不再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学校有“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可以申请报考。

 第十对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人员,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符合免初试资格的考生,应在教育部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报名,逾期不得补报。学校对审核通过的考生组织复试,复试合格者即可予以拟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和报考点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人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报考点和学校发现有考生伪造、变造证件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符合享受初试加分、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免初试或报考专项计划有关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申请信息。有关部门、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学校在复试前进行复审,确定考生的相应资格。其中,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资格由报考点进行初审,其余资格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初审。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含复审)未通过的,不享受相应的加分、照顾、免初试政策,或不得参加有关专项计划初、复试。

申请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在复试前向招生单位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审核通过,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

第二十条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免初试、转段)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已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截止规定日期未被招生单位录取的推免生,其推免资格自动失效。

第三章 初试

第二十一条 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二十二条 工商管理、会计、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管理类综合能力、外国语,满分分别为200分、100分。思想政治理论由学校在复试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时间为20251220日至21日。

其中,1220日上午8:30—11:30,思想政治理论或管理类综合能力;

1220日下午14:00—17:00,外国语;

1221日上午8:30—11:30,业务课(一)或专业基础综合;

122114:00—17:00,业务课(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试,一律不予承认。具体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报考点和学校公布。

2026年自命题科目均无需使用计算器,考生在相关科目考试时不得携带计算器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第四章 复试

二十五复试的主要形式有笔试、面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等,其中面试是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针对不同的复试方式、学科专业特点,精心设计复试内容,确保复试考核科学有效。同时,结合考生大学学业成绩单、毕业论文(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基础、专业能力素质、科研创新潜质等方面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以下简称考生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未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国家分数线基础上,结合生源、招生计划、复试比例等情况,确定考生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复试采取差额形式,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二十九 学校在复试期间严格采取人证识别、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或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等资格的复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条学校在复试期间采取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复试工作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措施,复试全程录音录像,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确保公平公正。

考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学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并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跨学科专业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不加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工商管理、会计、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复试中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三条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认为有必要时,经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第五章 调剂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组织开展调剂工作。学校接受所有考生(含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等)调剂申请均须通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yztj)进行,严禁通过其他渠道接受考生调剂申请。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学校研究生招生网公布。

第六章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学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复试中加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也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招生工作等部门工作人员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等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校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七章 录取

第四十条 学校在研究生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所在地省级招委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学校录取工作一般在录取当年4月底前完成。

第四十一条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定向就业研究生不享受奖助学金,不转户口档案,不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不安排住宿,毕业时不纳入就业计划。非定向就业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一经录取后,不得变更录取信息中的就业方式。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原则上学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一般为定向就业。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四十二 学校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全面开展录取检查,对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等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在202651日前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第四十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含已拟录取的推免生),在录取当年入学前(202691日之前,下同)须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其录取资格无效。

第四十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详见学校相关文件。经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纳入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考生体检工作由学校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考生体检后发现有《指导意见》中所未包含病情的,学校有权对认为不适合所报考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https://yz.shmtu.edu.cn)向社会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拟录取考生名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录取名单报上传至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开。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学校上报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生应遵章守纪、诚信考试。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

第十章 学费、学制和住宿

第四十九条 学费、学制详见学校研究生招生网《2026年硕士研究生学制、学费一览表》。

原则上定向研究生以及非全日制研究生不提供住宿。

第十一章 奖励、资助

第五十条 学校有健全的研究生奖助体系,研究生奖助覆盖研究生教育的全过程。主要包含: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

(四)学业综合奖学金;

(五)各类专项奖学金;

(六)企业奖学金;

(七)三助岗位津贴等。

优秀研究生还可获得到国外知名大学进行校际学术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研究生奖助具体规定详见学校研究生院网站(网址:https://gs.shmtu.edu.cn)公布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校不举办任何考研辅导班,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或举办任何考前辅导班,不提供历年考研试卷。

第五十二条“联培基地”招收的研究生第一学年在上海海事大学校内进行课程学习;其余时间在联培基地校企联合培养,具体详见上海海事大学2026年联培基地招生简章。

第五十三条招生专业目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研相关信息和各学院研究生教育及导师介绍均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网址:https://yz.shmtu.edu.cn和各学院网站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学校研究生招生网信息。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2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52文件为准。


单位代码:10254

联系部门: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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